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 告 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吉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師彥方律師 被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8,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