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 原告
- 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嘉吉
- 訴訟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師彥方律師
- 被告
-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昭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8,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