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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告
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吉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被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8,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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