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 告 新得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源佑 被 告 跨越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 萬2,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5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