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0號
- 原告
- 俊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本卿
- 被告
- 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3,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9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