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台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碧華 被 告 謝書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3,501元,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