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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告
吳四妹
被告
生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建物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1 ,土地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277 ,收件字號汐地字第33190 號,登記日期87年11月2 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1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全部塗銷。則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據,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低於擔保債權額時,則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斷。而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5,127 元,系爭不動產房屋總面積共計77.81 平方公尺(即層次面積64.75 平方公尺+平臺12.31 平方公尺+花臺0.75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約為1,129 萬2,332 元【計算式:14萬5,127 元×77.81 平方公尺=1,129 萬2,33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31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擔保債權額318 萬元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482 元(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416/100000 │10014.81    │
 ├──┼───┼──────────────┼──────┼────────┤
 │2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全部    │層次面積:64.75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      │平臺:12.31   │
 │  │   │2 段228 巷31弄92號)    │      │花臺:0.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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