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6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祥程精密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