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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蘇玲娟

  • 原告
    李建賢
  • 被告
    鉅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85號原    告 李建賢 賴子揚 何錦軒 被    告 鉅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玲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建賢、賴子揚、何錦軒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778,800 元及799,320 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4,480 元及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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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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