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蘇玲娟
- 原告李建賢
- 被告鉅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85號原 告 李建賢 賴子揚 何錦軒 被 告 鉅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玲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建賢、賴子揚、何錦軒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778,800 元及799,320 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4,480 元及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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