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
- 原告
- 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意璇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逸律師
- 被告
-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6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