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告
奕華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雄
被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4195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整,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整,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