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0號
- 原告
- 袁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村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