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 告 蔡哲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李榮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118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502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