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兆光

  • 原告
    蔡哲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   告 蔡哲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李榮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118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502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