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
- 原 告
- 蔡哲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李榮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李榮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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