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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8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告
陳怡如

上列原告陳怡如與被告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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