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 相對人
- 健康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璋(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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