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7號原 告 馥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柏勳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3,133 元,應繳裁判費1 萬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