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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告
馥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柏勳
被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3,133 元,應繳裁判費1 萬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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