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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告
臺灣威力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angI Hsing
被告
佳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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