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11號
- 原告
-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意文律師
- 被告
- 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萬隆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玖萬陸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