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財旺

  • 原告
    吳秀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吳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2月27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君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