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1號
- 原告
-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怡明
- 被告
- 駿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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