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8號原 告 翰陽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8,52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8,022 元(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