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1號原 告 馥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柏勳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3,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