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 告 淞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泉錫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7,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