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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映如謝宜雯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

原告
淞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泉錫
被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7,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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