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
- 原告
- 淞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泉錫
- 被告
-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7,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7,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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