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陳映如、謝宜雯、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陳義信
- 原告林隆盛
- 被告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原 告 林隆盛 林濬維 林建國 陳美華 鍾金成 吳芙蓉 被 告 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34 萬8,000 元及法定利息,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編│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 │號│ │ (新臺幣) │判費(新臺幣) │ │ │ │ │ │ ├─┼────┼────────┼────────┤ │1 │林隆盛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2 │林濬維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3 │林建國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4 │陳美華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5 │鍾金成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6 │吳芙蓉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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