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8號原 告 戴農家即家碩安全帽商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王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70萬7,77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7,7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