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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8號

原告
戴農家即家碩安全帽商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告
王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70萬7,77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7,7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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