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8號
- 原告
- 戴農家即家碩安全帽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被告
- 王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70萬7,77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7,7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