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2號原 告 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斯尼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