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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3號

聲請人
林炳旺
相對人
益德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德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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