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7號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 告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 萬3,581 元,應繳裁判費2 萬3,2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7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