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1號原 告 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申 被 告 天空之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捌仟伍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