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原 告 時嫣欣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綺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1日與王仁良所簽訂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所成立之買賣關係,應存在於被告與原告之間,而上開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