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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告
時嫣欣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綺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1日與王仁良所簽訂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所成立之買賣關係,應存在於被告與原告之間,而上開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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