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
- 原告
- 時嫣欣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綺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1日與王仁良所簽訂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所成立之買賣關係,應存在於被告與原告之間,而上開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