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0號
- 原告
-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德
- 被告
-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有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94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5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