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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告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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