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 告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