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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黃乃瑩

  • 當事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   告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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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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