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4號
- 原告
-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良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被告
- 釗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廠房),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