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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6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告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告
釗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廠房),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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