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蔣京叡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被告
- 特師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萬8,8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6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