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蔣京叡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特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萬8,8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6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