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湘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