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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告
晁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希傳方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3584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5,1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94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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