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被 告 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206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