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君威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萬9,500元,依原告民國106 年12月29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952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2,624元(計算式:49,500×29.952= 148萬2,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 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萬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