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告
林洺鋒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被告
金星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連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1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為7,630 元(計算式:4,630 元+3,000 元=7,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