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墩
- 被告
-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1,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被告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以便確定其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