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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償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連士綱劉以全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墩
被告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1,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被告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以便確定其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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