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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連士綱劉以全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
    張國墩、賴泰和

  • 原告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墩 被   告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1,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被告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以便確定其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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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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