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黎鳳珠
- 原告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佩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被 告 吳佩蓉 董懷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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