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曾小玲
- 被告
- 鋕益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勇至
- 被告
- 人
- 被告
- 曹羽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及美金93,710.84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柒拾伍萬玖仟零叁拾伍元【計算式:3,000,000 元+美金93,710.84 元即2,759,035 元(以起訴日台灣銀行美金賣出匯率29.442元計算)=5,759,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