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92,5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2,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52,36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