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大塊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0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