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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林棋展

  • 原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   告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而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交付規格如附表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12座予原告等語,經核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 萬元,而備位聲明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3 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採購合約書載明前開品項之約定工程總價為170 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 萬元。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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