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0號
- 原告
-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英釗
- 被告
-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而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交付規格如附表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12座予原告等語,經核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 萬元,而備位聲明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3 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採購合約書載明前開品項之約定工程總價為170 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 萬元。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