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