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黃國哲、李宏志
- 當事人華蓉國際有限公司、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華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被 告 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27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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