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4,000 元【計算式:(原告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08,800 元)+(原告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95,200 元)=1,1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98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