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 原告
- 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
- 被告
- 銘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文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