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 被 告 銘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