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
彭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志強即承益工程行、長中工程有限公司、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02 元(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