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彭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志強即承益工程行、長中工程有限公司、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02 元(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