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仁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守仁
- 被告
- 直圓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