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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告
仁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守仁
被告
直圓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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