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 告 仁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守仁 被 告 直圓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