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7號
- 原告
- 余政忠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厚成律師
- 被告
- 長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華佳開發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華
- 被告
- 鄧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萬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800 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600 萬元)=1,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