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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告
余政忠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
被告
長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華佳開發股份有
被告
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被告
鄧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萬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800 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600 萬元)=1,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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